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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强奸获刑” 谣言竟然成“新闻”
发布时间:2010/5/19

 

      简要内容:一篇“女子不配合强奸被判刑”的帖子被杜撰出来后原本只是在论坛流传,后被猎奇的网络编辑发现竟当成新闻发布。帖子中涉及的司法机关赶紧出面澄清,不仅如此,3月29日,其又以“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为由报案。

      一篇“女子不配合强奸被判刑”的帖子被杜撰出来后原本只是在论坛流传,后被猎奇的网络编辑发现竟当成新闻发布。帖子中涉及的司法机关赶紧出面澄清,不仅如此,3月29日,其又以“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为由报案。于是,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遇上了“不懂法”的司法机关……

  从网帖风传   到媒体转载

  3月27日,一篇题为《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的“新闻”出现在浙江某网站论坛,帖子以新闻惯有的格式进行发布,开头冠以“本网洛阳3月26日”,以导语的方式讲述法院判决结果,事件过程,辩护律师说法,文末还煞有介事地打个小括号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谓以假乱真。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在各大网站论坛、微博上,被数千网友疯狂转载,甚至还有上海、香港等地的网络媒体将其当成真新闻予以发布。

  但是,该“新闻”的真伪并不难辨。从网上直接搜索就能发现,这一论坛热帖找不到明确的新闻来源。而且文中也存在几处明显可疑的地方,如事发时间是历法不存在的“2009年2月31日”,对于新闻中的强奸犯江某的介绍也充满“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这样带有明显调侃意味的评论。

  言论自由与媒体责任

  这样经过精心设计,层层包装之后的“新闻”,在今天我们的网民情绪尚还缺乏普遍理性的情况下的迅速传播,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出于对公权力运行不满所进行的辛辣戏谑,讽刺,还是纯粹出于一时兴起,率性为之的娱乐恶搞,都应当注意,这个行为是否已经突破了我们言论自由的界限。

  同时,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假新闻的出炉,让人们不能不对部分媒体的新闻职业操守以及能力产生怀疑。一则存在明显事实漏洞,有相当倾向性且有相当煽动性的假新闻,能从网上论坛、微博自由转帖进入网络媒体,引起了广泛得多的传播,媒体应当扪心自问,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轰动、乃至点击率,是否忘了新闻的根本——事件本身的客观真实。

  谣言本可止于常识

  整个“新闻”事件,并非一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或是媒体行业知识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它更多的是需要我们的常识。

  特殊正当防卫

  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属特殊正当防卫,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当场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国家机关无名誉权

  名誉权本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名誉权向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其声誉的损害,可导致其生产经营蒙受损失。但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真实是新闻底线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如果不注意自律,不用心考量新闻的真实性,一味追求耸动的猛料,吸引眼球,乃至为追求点击而背离这条底线,对于单个媒体来说,可能将丧失公信力,失去读者。对于整个行业来说,甚至可能面临更大、更严重得多的损失——丧失新闻监督的阵地。

(本稿编辑: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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