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讯】(范天恒、武志强)2011年10月4日凌晨6时许,平遥县宁固镇滩头村村民贾全福,驾驶摩托车去杜家庄,途经杜宁线东张赵村路段,被该村村民占道晾晒花生时放置的石头堵住去路,导则撞石而亡的恶果。
同年11月9日,死者的母亲张玉莲将平遥县交通局告到平遥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平遥县交通局无法提供案发当日10月4日的巡查日志,不能证明自身没有不作为,渎职。
更有甚者,平遥县交通局竟伪造10月3日与10月5日的巡查日志,具体是在事隔一天,在同一地点,以同一事由,查扣同一辆车,作出同样的处罚,内容如下:
东杜宁线16+000M处查扣一辆遗漏抛洒车(晋K36303),收取赔补偿费180元。(详见巡查日志复印件)尽管伪造的如此笨拙,但是平遥县法院竟视而不见,居然以平遥县交通局无责任于2012年6月1日下判,判决书为(2011)平民初字第833号。
由于平遥县交通局伪造证据,平遥县法院徇私枉法,二者相互勾结,造成死者有冤无处申。
此案为平遥县交通局不作为、渎职,导致的一起恶性事故,平遥县交通局不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应当问责。而平遥县法院错判,承办人及主管领导徇私枉法,更应当得到问责。
【律师直言】
律师就平遥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枉法裁判,提出中肯的批评意见:
一、事实不清
第一,对平遥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为证没有查证落实。
第二,平遥县交通运输局没有出示案发当日10月4日的巡查记录,该判决没有如实认定。
第三,死亡赔偿金94736元不知为何变成94726元,事实不清,草率办案。
第四,事故的真正原因没有查清。
第五,没有认定本案为单方交通事故,因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适用法律不当
第一,由于无视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以平遥县交通运输局非本次事故的肇事方为由,认定让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由于该判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枉法裁判,造成受害人死不瞑目。理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公正裁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王家新、平遥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用。
(本稿编辑: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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