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讯】 (张武娟 尚伯虎)2014年11月7日,笔者接到群众举报,声称临猗县统一方便面总经销商长期以特价形式出售过期方便面。为此,笔者以顾客名义从临猗县统一方便面总经销仓库购买了四件统一方便面。该负责人对我们说:碗装的刚刚处理完,现在就剩下四件代装,每件24元,该方便面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方便面的保质期为6个月,该方便面无疑已经过期一个多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先前的《食品卫生法》中均有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条款规定,经过多年来的法规宣传和普及,这一规定已成为大多数消费者所了解的法律常识,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岂可不知?
食品商品出厂时或在包装、或于商品本身、或在另附标签上都标注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销售商看到即知道保质期限后,只要持有高度责任意识和加强管理,就完全可以及时将到期的食品商品撤退到专门的场地,而不是放到库房以特价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食品的保质期限,是生产商根据食品的组成成份及其特性经测算、试验及相关部门审验后对其设定的一个安全食用期限,过了这个期限,食品就会逐步变质、变味、变色,食用后必然对人体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这是人所共知的最基本的生活常识,销售商焉能不懂?
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食品消费的安全问题。之所以仍然时有发生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不是销售商不知道相关规定,也不是无法做到让过期食品在货架上绝迹,而是因为责任意识淡薄或利益趋动所至。
如此现象,我们各级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重视!
(本稿编辑: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