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立案难,难于上青天。”这是一句广为流传的俗话,意思是说老百姓想要状告政府部门,连门儿都没有,同时也极为形象地反映了当前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尴尬。
越是尴尬,越是无法阻挡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对法律信仰的渴望。应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程序。如大家所愿,2014 年11 月1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52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 年5 月1 日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
行政诉讼法,于1989 年4 月4 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199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曾以创设“民告官”制度和颠覆“官贵民贱”落后观念而蜚声神州大地。行政诉讼法施行24 年来,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和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数据显示,1990 年至2012 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 万余件,年均83168件。但是,近年来行政诉讼阻力越来越大,“民告官”难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平正义,也制造和累积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对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瞄准行政诉讼实践中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从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都被纳入了受案范围。对于确保法院独立审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老百姓起诉政府的方式更加灵活,操行作性增强,法律规定起诉时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为解决立案难及减少百姓起诉政府的阻碍,法律要求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被起诉时,法律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为避免地方政府部门干扰,法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作出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非常“接地气”,不仅让老百姓状告政府部门有了底气,还有利于推动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因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赢得了高度评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上表示,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是针对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受案范围是“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可能到法院立不上案,所以修法时首先考虑到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保证真正符合法律受理的行政争议和纠纷不受阻碍地立案。法制日报更是将“行政诉讼法修改”评为2014 年度法治热词,并作出点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畅通了立案渠道,防止地方对司法干预;对拒不执行的,更有拘留的狠招。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体现了公正司法、监督行政的原则和宗旨,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同时,“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也得到了化解,保障了官民争议解决的法律渠道的顺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行政诉讼法大修,对于依法治国,制约公权力违法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均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以修改后的行诉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为前提的。在他看来,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一定要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大力推进实施。
(本稿编辑:李小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