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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荒唐错抓人,噪音之“魔”扰村民
发布时间:2015/11/16
 
“公安”荒唐错抓人,噪音之“魔”扰村民
 
——山西·稷山县杨家庄村民的鸣冤和苦诉
 
平白无故被“捉拿” 受辱受损无说法
  
    山西省稷山县杨家庄村村民李成安,做梦也没想到平白无故竟被当地的公安人员“捉拿”。他在蒙冤、受辱、受害、受损的痛苦中回忆,反映“稷山公安局政委唐世亮欺压百姓滥作为”之事。其叙述如下:
  
    2015年3月17日,我在村子附近的新建工厂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工地干活,负责用混凝土打地面。中午10点左右,技术员杨工要我补充施工原料,我到公司大门口去找原料管理人。没想到,返回工地途中,突然被“抓”。稷山公安局政委唐世亮带领几十名公安干警,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把我按倒在地。
 
    当时我问唐世亮政委我怎么啦?唐世亮政委说:“就抓你!” 我的儿子询问情况,唐世亮政委又指使几个公安干警,对他施暴;我儿子被按倒脸擦着地,脸色发白,气都喘不过来,就这样被强压了十几分钟。我的妻子是脑出血患者(在工地帮忙做饭),也被一群公安干警按倒在地,我看到我妻子哭爹喊娘,可他们就是不放人。当时我妻子脸色发红,呼吸紧促,大约半小时后才被放。我被“抓”到派出所后,经了解我们一家三口没有违法行为,唐世亮政委亲自告诉我,“你冤啦!……”
 
    我不明白,当时稷山公安局唐世亮政委一行是执什么法的。新建工厂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占用的是我们村的地,土地的占用与赔偿合不合情是村民关心的事,村民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否有错?
 
    在解决村民与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矛盾问题时,公安局唐政委当众在地上比划了一条线,说:“谁要越过此道线,就往死得打,打死三个五个,阳煤有的是钱,赔得起!”我被抓,妻子遭受暴行和心里打击后当场发病,被送到稷山县人民医院急诊时血压高达193度!抢救和住院治疗14天,如今花费了4万多元,仍然离不开药物维持;儿子遭辱心里受压离开家园,我的工程受阻停下来至今也未能开始……
 
    受害人李长安的妻子,她现场受辱发病住院,至今离不开药物。而面对这些,身为公安局领导的唐政委不管,反而说:“抓就抓了,打就打啦,看你想咋的?”
 
平静生活被刺破   居民遭扰度日难
 
    稷山县西社镇杨家庄村一带,居住环境遭到严重的噪音污染;居民强烈反映要求消除危害。
 
    8月19日,这里平静的生活被一种极其刺耳的声音打破。声若破石爆竹,惨烈袭人;家户门窗被震,鸡、羊、猪受惊,村民们坐在家中眼看着饮水机里的水在波动。随后才知这噪音来自附近新建的工厂——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
 
    这声音让当地的百姓感到恐慌和不安。因它不是持续几分钟,几个小时就了事;自从8月19日开始至今两个多月,或强或弱或长或短,断断续续不分白天黑夜地影响着当地居民。噪音响起,普通人听得心烦意乱,体弱多病的人就更加难忍。村中一老年妇女杨某叙述说“听得这声音,心里憋闷,气都上不来了!”;心脑血管病人徐某(女)听到这声音脸色发白,浑身发抖,腿都站立不稳了;还有一位老年妇女李某告人说,“听不得这声音,一听就难受,心里不好的!”,话后三天,人便不幸去世了……
 
    相关资料表明,噪声对人的危害相当大。50分贝左右的噪声会影响休息和睡眠,进而影响到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70分贝以上的噪声能使人心烦意乱,精神不集中,不但降低工作效率,还可能引起事故。如果长时间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生活,会损害听力,并出现头痛¸恶心¸心率加快,血压不稳等症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其中乡村居住环境参照执行的标准为1类,即是55分贝45分贝。
 
    现在,该地遭受噪音影响强度会有多大呢?有村民多次在受害的家中现场用手机进行测量,显示值高达130分贝(该手机下载软件测量的极限为130分贝);其危害程度也便可想而知。
 
 
    为除噪音,杨家庄及附近的山底、麻参坡、柴家庄等村受害的民众前往,向噪音污染源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寻讨说法,由县政府出面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了解实情,工作组成员也深感污染严重,村民无法居住;但是,认为“阳煤企业”处于正式投产运营前,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大约只需要一个月,这么处于谅解,达成协议。
 
    这段时间内,当地居民所受损失由该企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矛盾谓之“解决”。但是,噪音的污染和危害仍在。这段时间当地居民只能是靠着“忍受”来度过。
 
污染期间,村民在“阳煤”企业门口讨说法现场
 
    该企业“试运行一个月”,居民们在耐心熬着和等待着;谁知,一个月过后,又过了一个多月,噪音依然在困扰和危害着当地居民;居民在继续忍受危害中不知还能支撑多久和将要付出怎样的代价?而这至今却没有说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那么,这个企业的噪音排放是否符合这一规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当地村民不明白,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经过环评批准?若符合条件,得到批准,出现这么大噪音污染的原因在哪里?;若未经批准,环保部门对其又是如何管理、监督着呢?
 
   【编后语】:  百姓之事无小事,而老百姓又何曾不是因为“小”事而呼吁呢!上述两件事,一是反映稷山县公安干警的工作作风问题,二是反映当地村民遭受噪音污染问题,如果属实,相信解决问题也不是难事;而难就难在“作风”上,“诚信”上。说粗话,做粗事,乱作为;说假话,无原则,不作为,同样都属腐败!我们不愿看到,老百姓因为我们一些工作人员的腐败鸣冤,更不愿看到因一些人的行为而影响政府形象。希望稷山县人民政府能够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继续重视,关注和解决好民生问题。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情况,本网仍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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