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平鲁区榆岭乡砖井村,地处平鲁区东南工矿发展区,地下煤炭资源丰富。国家重点煤炭企业—中煤平朔东露天煤矿于2008年在榆岭乡辖区开工建设,榆岭乡乔前村、乔后村、砖井村、薛家港村、南洼村等村的部分土地被列在第一批征收范围。自2009年至2013年3月,属于平鲁区榆岭乡砖井村集体的所有土地(包括:村民的口粮地、承包地、宅基地、交通用地、坟地、退耕还林地以及其它未利用土地等)全部被平朔东露天煤矿征用。
据榆岭乡砖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29日印发的《榆岭乡砖井村耕地分配公示册》(编号001-280号)中显示(村中宅基地、交通用地、坟地、退耕还林地以及其它未利用土地等未作公示,且该被征地补偿至今不知去向)砖井村已发包到户的耕地总面积为4882.66亩。但据朔州市阳光农廉网公布的砖井村耕地面积却仅为3308亩。
砖井村村情概况
平鲁区榆岭乡砖井村简介 砖井村位于榆岭乡东南方向,距乡政府大约有1.5公里,交通相当便利。全村共264户,总人口1405人,其中有党员19人,现有耕地3308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以种植业为主,主要种植土豆,荞麦,莜麦,经济作物有胡麻,黑豆等。村内有相当一部分人,年龄在20-46岁之间,在外务工,他们大部分从事运输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在附近煤矿企业、车队打工。 近年来在...土地被征后,全体砖井村村民谁都没有料到,本应依法足额发放给村民的被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却遭到了平鲁区政府和村支书李伟的大额截留、挪用或贪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10】131号)《关于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意见》一、征用土地补偿(根据晋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1、耕地的补偿(1)征收所涉村庄的耕地,补偿标准按照亩产值1311元的28倍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1倍、安置补助费18倍、土地补偿费9倍。
经核对,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10】131号)与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38号)《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的朔州市平鲁区东南工矿发展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完全一致。
按照平政发【2010】131号第一项第一款和晋政发【2009】38号公布的朔州市平鲁区东南工矿发展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311元/亩的28倍(包括:土地补偿9倍+安置标准18倍+青苗补偿1倍)计算,榆岭乡砖井村的4882.66亩被征耕地补偿费总额应为(年产值标准1311元/亩*补偿倍数28倍*被征收面积4882.66亩)179232683.28元。其中:
一、土地补偿费:(年产值标准1311元/亩*补偿倍数9倍*被征面积4882.66亩)57610505.34元;
二、安置补助费:(年产值标准1311元/亩*补偿倍数18倍*被征面积4882.66亩)115221010.68元;
三、青苗补偿费:(年产值标准1311元/亩*补偿倍数1倍*被征面积4882.66亩)6401167.26元。
然而,据砖井村村民反映,平鲁区人民政府在向榆岭乡砖井村委会拨付上述被征地补偿费时,将本属于砖井村全体耕地承包户的所有被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57610505.34元全部截留或已挪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使用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下称《办法》)
按照《办法》之规定计算:应分配给砖井村全体耕地承包户的80%土地补偿费约为(57610505.34元*80%)46088404.27元;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20%土地补偿费约为(57610505.34元*20%)11522101.07元。但是,作为平鲁区全区人民衣食父母的平鲁区政府,竟公然不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办法》的有关规定,反大额截留、挪用砖井村村民土地补偿费的做法,显然是一种政府带头抗令违规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职能、职务犯罪行为。不仅如此,由于平鲁区政府的带头抗令,还引发了榆岭乡政府和砖井村干部的上行下效、大肆掠夺。
已知平朔东露天煤矿依法征收砖井村村民耕地总面积为4882.66亩,其被征地补偿费总额为179232683.28元,减去被平鲁区政府截留的土地补偿费57610505.34元,剩余的安置补助费115221010.68元、青苗补偿费6401167.26元之和应为(115221010.68元+6401167.26元)121622177.94元。
然而,据砖井村村民提供的《榆岭乡砖井村搬迁补偿费用明细表》(第1-24页)中显示,其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发放仅为2600.94亩、64786814.46元。其余的(4882.66亩-2600.94亩)2281.72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2281.72亩*年产值标准1311元/亩*(安置补助18倍+青苗补偿1倍)】56835363.48元,至今去向不明。
众村民怀疑,第九届砖井村党支部书记李伟(已连任了第十届)和第九届村主任石军(第十届落选)伙同时任榆岭乡党委、政府负责人存有重大挪用、挥霍、贪污嫌疑。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办法》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山西新闻网讯,1月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消息:“今年我省检察机关将加大查办农民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腐败问题,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小官大贪”,坚决遏制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 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案必办,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查办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查办发生在国企国资改革以及能源、交通、国土、投资、脱贫攻坚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查办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查办行贿犯罪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坚决铲除“围猎”官员、政商勾结、利益输送的土壤,努力营造廉洁发展的氛围。”
那么,对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榆岭乡人民政府、砖井村第九届村两委会负责人大额截留、挪用、挥霍或贪污砖井村村民被征地补偿费的职务侵占行为,是否能够得到上级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转井村全体失地农民在此拭目以待!
(本稿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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