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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还是生女的另类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4


    (原文标题为《生男或生女》)

    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总结说,对男孩偏好的社会,三者至少有其一:农业为主、社保体系落后、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得靠个人力量来解决。后一条令人很感慨。你说对付村东头的王二赖,家里有个儿子当然比有个闺女要好。可是遇到的如果是非法强拆的乡政府,八女投江和狼牙山五壮士哪个管用呢?看来生男生女真是一个样了。

    贝克尔提出的问题是:既然堕胎合法,说明父母是有权进行计划生育、并且有权对计划外妊娠悍然采取果断措施的。如此,性别选择性的生育,又有何不可呢?比方说,一对夫妻一门心思想要个男孩儿,媳妇有喜后,突然想起来,呀,行房的那天,晚饭吃的好像是百合炒紫苏,十有八九要坏事儿,去流产就没人管。可是呢,照个B超证实确实是女孩儿,再流产就不行了。道理何在呢?

    流行的说法是:在证实了性别之后的流产,涉及性别歧视,故需禁止。但这个说法实在是经不起推敲。因为如果孩子的性别恰好是父母所希望的,他/她所得到的待遇显然会更好。

    所以从女权主义的角度出发,正确的主张应该是:如果一对夫妻不想要女孩儿,那他们就不配拥有一个女孩儿。所以需要动用B超、羊水穿刺等各种技术手段,去避免任何一个可爱的、值得珍惜的女孩儿落入一心想要个男孩儿的父母手中才对。

    如果女孩儿稀缺,会产生什么后果呢?无非就是女方家长收彩礼多、离婚女性再次进入婚姻市场时仍然拥有较高的价值,从而导致已婚女性在家中的话语权提高。这其实都是女权主义者梦寐以求的东西,搞不懂他们何以要反对。

    另外,随着女孩儿越来越吃香,选择生女孩儿的家长自然就会越来越多,最终达到一个平衡。所以在性别选择性堕胎上,确实没有必要禁止。而且说实话,这样的禁止也不会有什么效果。

    另有一些社会学家,反对女婴堕胎的理由是男女性别差异太多,会产生很多光棍,产生社会动荡。这个想法是完全想当然的。今天,中国男、女婴比例是118:100,已经严重超过105:100的正常水准。但是婚姻市场上仍然是剩女多,剩男少。

    原因有这么几个:一是gay(男同性恋)的比例是4%、lesbian(女同性恋)的比例却只有2.5%,每一百个女人中,就比男人多出1.5个进入婚姻市场;

    二是,青春期的男孩子死亡率比女孩子高。美国的数据显示:出生时的男女婴比是51:49,但到了婚配年龄时,男女比例却变成了49:51。所以男孩儿是易耗品;

    三是婚姻法规定男性22岁才可以结婚,而女性20岁即可。以30岁以前都结一次婚计,女孩供给整整多出1/5。这几个因素算下来,在男女比例118:100的前提下,进入婚姻市场的男女比却是94:100,仍然多出6个女的。所以担心光棍太多社会会动乱,完全是杞人忧天的无稽之谈。

    所以我的意见与贝克尔相同:要么反对所有堕胎。可是如果承认父母有堕胎权,那么就要承认父母有性别选择性的堕胎权。对于公权力对私生活的干涉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堂而皇之的大词,往往事与愿违,经不起推敲。

(摘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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