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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调查61名缓刑人员重新入编吃空饷
发布时间:2012/8/1

 

*刘刚/记者

7月30日,江苏阜宁县政府被曝在2009年发文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同时部分安置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阜宁县政府办公室当天深夜作出书面回应,称相关安置均有政策依据。当地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爆料:61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工作

知名网友周筱赟在其认证微博上发布相关爆料,引发网友大量转发。

据周筱赟的微博爆料,“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下发文件,安排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进机关入编制!人数多达61人!”据周筱赟获取的部分名单,重新安置人员多担任领导职务,多因受贿罪判刑。“入编后或不上班吃空饷,或提前退休(判刑期算连续工龄),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生活医疗待遇。”

周筱赟提供了一份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政府文件,该文件由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题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文件要求,阜宁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04年11月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

前述爆料网友提供了部分安置人员名单,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缓刑人员获得安置。此外,“阜宁县商业局原副股长赵某某、施庄镇原副镇长何某某、板湖镇原副镇长席某某,存在安置后不到安置单位上班吃‘空饷’现象。”

回应:重新安置均有政策依据

阜宁县政府办公室7月30日深夜11点在“阜宁文明网”作出书面回应。

依据这篇题为《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阜宁官方证实,“从1995年起,截至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该县共有61名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未按有关文件重新安置。”

该回复称,“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对这些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照文件政策,认定这些人员符合重新安置的条件。”

阜宁县政府依据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此外,在该文件下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阜宁官方回应称,虽然该县61名缓刑期满人员在2009年才得到重新安置,但他们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而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

因此,阜宁县仍然执行上述提到的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三个文件,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

进展:县纪委介入调查

阜宁县人社局局长徐义告诉记者,该局已向盐城市人事部门作了汇报,近日将向江苏省人事主管部门汇报。记者昨日多次联系江苏省、盐城市人事部门未果,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置评。

据记者调查,与阜宁县同属盐城市管辖的射洪县,针对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未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05年6月17日县政府办发布的一份处理意见则与阜宁县截然相反,依据这份编号为“射政办发[2005]77号”的文件,一律予以辞退。

阜宁县纪委书记王铁根介绍,阜宁县纪委已成立调查组,对2009年县政府安置政策制定背景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吃空饷”,展开调查。

王铁根表示,调查时间不会很长,结果一定会公开。

(本稿编辑:秦明轩、王民胜)   

 

网友名称:金盾
这件事做得有些不妥吧?希望纪检部门能秉公执法,不要流于形式,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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