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业界论坛 新闻学院 本站公告 招贤纳士 会员查询 证件查询 访客留言 信 访 台  
  业界论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部署打击网络谣言
新闻出版总署:“无证记者”不一定是
当代微博将颠覆传统营销
什么是真记者?什么是假记者?什么是
为什么新闻界看上去比法律界团结?
网络新闻发言人 搭建沟通新桥梁
微博客:发现新闻与发布新闻的新途径
中国报业集团化运作模式研究
目睹十年新闻界之怪现状:部级记者与
  联系我们

 

 

   弘扬先进文化,关注当代社会;

 

   彰显人文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联系信箱:ddsbzzs@163.com

 首页  法治观察
新绛县司法部门如此“执法”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1/9/18
              
    山西省新绛县铭洋漆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和施工墙涂料的公司,公司经理张小黑是一位远近闻名的女企业家。
    2009年5月,该公司因扩大业务急需周转资金,经理张小黑通过朋友赵XX做中间人以5%的高息向李XX分几次借了75万元(本息合计100万元)。当时几个大型工程正在施工当中,所以甲方不给开具以房产抵顶工程款的房产证明,张小黑就伪造了假购房合同和收据,把它抵压在李XX那里,所借的钱也都全部用在了工程上面。从借款的那一刻开始,张小黑就开始严格履行还款合同,及时支付利息。其中,张小黑分两次通过赵XX给李XX归还20万元。工程完工以后,甲方把工程款抵顶的房屋出具给铭洋公司。之后,张小黑通过赵XX把房屋卖掉又继续把资金投入到其他工地上了。
    2010年,李XX突然要铭洋公司张小黑一次性把借款全部还清,还扬言说要是不把钱一次性还清的话,他就以诈骗罪告发铭洋公司张小黑。铭洋公司当时正在紧张的施工阶段,一时难以把资金抽回,无奈下,张小黑就通过赵XX用自己的一辆斯巴鲁越野车以20万元的价格抵顶给了李XX,李XX和赵XX也就这样把车开走了。可是第二天,赵XX和李XX再次找到张小黑,说剩下的钱也要马上归还。万般无奈下,张小黑只好把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以25万元的价格通过赵XX抵顶给李XX。随后,赵XX和李XX再次威胁说:再不归还余款就告你诈骗!
    当时的铭洋公司实在是没有办法,张小黑就通过赵XX说,到年底肯定把钱还完。事情也就这样放下了……可是万万没想到,2010年7月,李XX以合同诈骗罪把张小黑告到新绛县公安局。7月3日,新绛县公安局经侦科以合同诈骗罪把张小黑带走;7月9日,张小黑被新绛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捕。
    2010年7月全国性的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开始了,其中就包括严厉打击非法高利贷,而新绛县公安局就偏偏立案把张小黑给刑拘了,而李XX却什么事都没有!!!
    张小黑被刑拘的同时,还把张小黑当时开的一辆别克轿车给扣押了。让人不解的是,这一拘就是一年多,而一年多的时间里,新绛公安局居然一直没有开具扣押手续。后来,别克车被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员竟私自将车挪作它用。为了将车搞得悄无声息,检察院办案人员亲自到看守所做张小黑的工作,半逼半吓地让张小黑签了一个字,这辆车就堂而皇之地消失了。
    在检察院起诉科期间,四次把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期间检察院发现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就让公安机关以私刻公章罪进行侦查,结果最后还是张小黑所作的事和私刻公章罪沾不上边。检察院起诉科就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番沟通后,12月,张小黑仍然以合同诈骗罪被起诉到新绛县法院刑二庭。
    2011年元月,法院以证据不足把卷宗退回检察院。2011年3月3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完庭的第二个星期,法院又以证据不足把卷宗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在一个月左右,检察院再次把卷宗提交到新绛县法院。2011年7月2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后,法院再次以证据不足把卷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2011年 8月 8号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随后上审委会,最后审委会定了判决13年,罚金10万元。司法部门把张小黑归还了的认定为正常借贷,把没有归还的认定为诈骗!把按合同还没有到期的39.8万元(本金加利息)也认定为诈骗!
    张小黑不服!
    张小黑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张小黑的行为无论从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都不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他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完全混淆了民间借贷和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那么,新绛县司法部门在袒护非法高利贷者的同时,如此“执法”为哪般?
    我们将对此案做进一步关注。
 
 
(记者/秦明轩、孙双平、王永祥)
 
律师直言: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就本案所涉及的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这样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刑法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张小黑的行为,我们可以作以下分析。
 
一、犯罪客体
    刑法规定,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张小黑欠受害人李XX大额借款未及时偿还,确实侵害了受害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但该行为只有侵权人张小黑,被侵权人李XX两方,并未侵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显然被告人张小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规定。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对本罪的客观方面做了五项明确的列举,也就是说,被告人只要具有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规定。这五种行为分别是: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所谓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阅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小黑每次的借款合同都是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借贷,不存在虚构和冒用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小黑确实有伪造收据的行为,但通过刚才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张小黑,以及公诉人、审判员对被告人左XX的提问,已经认定,被告人张小黑所伪造的只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收款收据,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票据产权证明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
    本项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有实际履约能力。那么被告人张小黑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1、被告人张小黑是2009年5月向受害人李XX的款。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事实,分别证明被告人张小黑在2009年4月有两套抵顶工程款的房产,2009年2月有四套抵顶工程款的房产。当时每套房产的价值在25万元左右,六套房产总价值在150万元以上,而2009年5月被告人只向受害人借款80余万。
    2、法庭举证阶段,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小黑公司的两组施工合同。这些合同的总标的在200万元以上。
    3、被告人张小黑向受害人李XX借款,李XX收取利息。显然这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受害人李XX是一位有多年经商经验并积累了巨额财富的成功商人。成功商人对自己的每一次投资行为肯定要做全面而审慎的考查。李XX能把近百万的巨额资金出借给张小黑,就足以证明张小黑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以上三点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小黑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本案的卷宗中,以及庭审调查中,均未发现被告人张小黑有上述行为。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是指挥霍、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等使财物无法返还的行为等。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小黑用借来钱挥霍,用其中的15万元购买了汽车。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4次讯问笔录中,均明确说明汽车是用运城“XXX园”结的工程款买的。根本不存在挥霍问题。
    通过以上可知,被告人张小黑根本不具有以上5种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被告人张小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刑法对本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主观故意问题
    1、法庭调查时问被告人张小黑:“你借了这么多钱,计划怎么还?”张小黑答:“工程干完了和房产卖了后尽快归还。”
    2、2010年7月1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小黑的第3次讯问笔录中:“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答:我本来打算今年年底把欠李XX的钱都还完。”
    3、法庭调查时公诉人问被告人左XX:“当时张小黑让你填户主更名申请单时是怎么说的?”答:“她当时说就是证明一下有还款能力,想缓几天还钱。”
以上3点充分证明,被告人张小黑在事件整个过程中,始终是积极的准备还钱,根本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问题
一般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本案中,被告人张小黑有履行能力。(前文已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2、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小黑有伪造收据的欺骗行为,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前文已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3、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个事实中列明:“被告人张小黑将10331号房产卖掉后归还了李建忠10万元”。
    2)、庭审中,审判长问:“被告人张小黑,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张小黑答:“有异议。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李XX和赵XX没有要过一次本金,都是我给他送利息和本金。”
辩护人问:“你还过本金吗?”张小黑答:“还过,先还了10万,后还了10万左右,共还了20多万。”
    3)、2010年8月2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小黑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6页,“问:你给李XX归还借款了没有。答:归还了20多万元(分几次),但又从李XX处借了,条子没有动。”
    4)、2010年7月3日被告人张小黑所写的情况说明中:“当中给李XX还过几次钱,但借据没动,到最终还是原借据61.5万元。”
以上4点证明,被告人张小黑在签订合同后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4、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2010年7月3日被告人张小黑所写的情况说明中:“之前我已自愿将车让给对方。允许的话我根据目前的工程和太原分公司的情况,在年前将李XX的借款归还到位。”
    2)、2010年7月1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小黑的第3次讯问笔录中:“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答:我本来打算今年年底把欠李XX的钱都还完。”
    3)、2010年7月4日侦查机关对赵XX的询问笔录第8页:“问:张小黑给你怎样的答复?答:说用她XX小区一处房产和一部斯巴鲁小轿车抵顶给李XX来归还李XX的款子,”
    以上3点证明,被告人张小黑在违约后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考察,被告人张小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小黑的行为无论从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都不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对合同诈骗罪行为做了五项列举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显然,张小黑不具备这些列举。那么,新绛县司法机关对张小黑的判罪无疑是不公的!!!
 
 
请您发表评论,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本网站留言评论经过审核后才能显示,敬请广大网友予以谅解。谢谢!)
网友名称: *
评论内容:
  友情链接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国记协网
中国作家出版社
国务院新闻办
北京文化出版社
人民网
中国新闻出版网
国家广电总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央视网
河东吟者-时雨
光明网
中国报道网
中国经济网
新华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台湾网
香港新闻网
中国作家网
国际在线
香港政府一站通
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用户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昌110041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字第23224号 

 单位《当代时报》杂志社 《法治观察》编辑部 《良知》杂志编辑部   中国作家出版社    北京文化出版社    北京华夏时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当代新闻网(2010-2024)欢迎转载·欢迎加盟 ◎ ◎ ◎ 电子信箱:ddsbzzs@163.com     bjwhcbs@qq.com 

 我们的理念:弘扬先进文化,关注当代现实;彰显人文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分享到: